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
GB50202-2002
4.1.5对灰土地基、砂和砂石地基、土工合成材料地基、粉煤灰地基、强夯地基、注浆地基、预压地基,其竣工后的结果(地基强度或承载力)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。检验数量,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,1000平方以上工程,每100平方至少应有1点。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,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。
4.1.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、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、砂桩地基、振冲桩复合地基、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、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,其承载力检验,数量为总数的0.5%-1%,但不少于3处。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,数量为总数的0.5%-1%,但不应少于3根。
5.1.3打(压)入桩(预制混凝土方桩、先张法预应力管桩、钢桩)的桩位偏差,必须符合表5.1.3的规定。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%(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)。
表5.1.3预制桩(钢桩)桩位的允许偏差(mm)
项 | 项目 | 允许偏差 |
1 | 盖有基础梁的桩:
|
100+0.01H 150+0.01H |
2 | 桩数为1-3根桩基中的桩 | 100 |
3 | 桩数为4-6根桩基中的桩 | 1/2桩 |
4 |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: (1)最外边的桩 (2)中间桩 |
1/3桩径或边长 1/2桩径或边长 |
注: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。 |
5.1.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.1.4的规定,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.5m,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,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。每浇注50立方米必须有1组试件,小于50立方的桩,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。
表5.1.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
序号 | 成孔方法 | 桩径允 许偏差(mm) | 垂直度允许偏差(%) | 桩位允许偏差(mm) | |||
1-3根、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| 条形桩础沿中心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| ||||||
1 | 泥浆护壁钻孔桩 | D≤1000mm | ±50 | <1 | D/6,且不大于100 | D/4,且不大于150 | |
D>1000mm | ±50 | 100+0.01H | 150+0.01H | ||||
2 | 套管成孔灌注桩 | D≤500mm | -20 | <1 | 70 | 150 | |
D>500mm | 100 | 150 | |||||
3 | 干成孔灌注桩 | -20 | <1 | 70 | 150 | ||
4 | 人工挖孔桩 | 混凝土护壁 | +50 | <0.5 | 50 | 150 | |
钢套管护壁 | +50 | <1 | 100 | 200 | |||
注:1.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。 2.采用复打、反插法施工的桩,其桩径允许偏差不逐级、受上表限制。 3.H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,D为设计桩径。 |
5.1.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。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,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,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,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%,且不应少于3根,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,不应少于2根。
7.1.3土方开挖的顺序、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,并遵循“开槽支撑,先撑后挖,分层开挖,严禁超挖”的原则。
7.1.7基坑(槽)、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。当设计有指标时,以设计要求为依据,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.1.7的规定执行。
表7.1.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(cm)
基坑类别 |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|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|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|
一级基坑 | 3 | 5 | 3 |
二级基坑 | 6 | 8 | 6 |
三级基坑 | 8 | 10 | 10 |
注:1.符合下列情况之一,为一级基坑: 1).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。 2).开挖深度大于10mm。 3).与临近建筑物,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。 4).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、近代优秀建筑、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。 2.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,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。 3.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。 4.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,尚应符合这些要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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